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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刑/法应该取消“强·奸/罪”

裸嘢李 裸嘢李 2018-12-12

特别提醒:标题很骇人听闻,纯学术观点,请仔细阅读完整个帖子再发表意见,谢谢合作。


强·奸/罪几乎每一个国家的刑/事/法/律中都有这个罪/名,而且无一例外地属于重/罪。

我国刑/法意义上的强·奸/罪是指:是指违/背妇/女意志,使用暴/力、胁/迫或者其他手段,强/·行/与妇/女发生/性·交/的行为。

强·奸/罪设立的本来目的在于保护/性·的自/由/权,但在我国却成了保/护“妇/女·性/的不可侵/犯的权/利”,无形中直接演/变成保护“/贞·操·权”。

性·的自/·由/权表现为:我有/权选择和谁/发生/性·行为、以什么方式发生/性/·行为、在什么时间发生/性/·行/为、在什么环境下发生/性/·行/为等等,同时还表现为我有权选择不和某人发生/性/·行/为、不和某人以某方式发生/性/·行为、不和某人在某个时间发生/性/·行为、不和某人在某个环境下发生/性/·行为等等。


而“贞/·操/权”则表现为:我只能和某人发生/性/·行为,无论我情愿与否其他任何人和我发生/性/·行为都是对我的“贞/·操/权”的侵犯。

实际上,被强·奸/者所受伤害是分阶段性的,第一重伤害是被强/·奸时所受肉体的伤害、精神的惊/·吓;然后是被人发现自己被/强/·奸后世俗的眼光以及善意的“安慰”对她的二次伤/害。比方说:某女被人强/·奸,一种情况是无人知晓,另一种情况是被人知晓。大家想想,被强/·奸的女性,哪一个所受伤害更大?不用怀疑,如果做一组抽样调查的话,其结论必然是后者自/·杀的远远多于前者。

所以说,强/·奸给受/害/者最大的伤/害不是强/·奸本身,而是陈腐的性/·道德观。

在我国,一个女人,无论任何情况下,失去了“贞/·操”都被视为是肮/·脏之身,世俗之下,无论男女,都会对她斜眼相视,于是那有形或无形的“处/·女/·膜”就成了男女顶礼膜拜的圣物,于是那些为了逃避强/·奸而不惜跳楼寻死的女性也就层出不穷,于是我国的妇/女/权/益/组/织竟然对此大加褒扬也就不足为怪了。

现在,尽管人们这种陈腐思维有所改变,但在我国这样的环境下继续保留强/·奸罪名,却有害于人们改变陈腐的性/·道德观念。

为此,有人认为,被强/·奸和被人无辜打了一顿,所受的伤害是完全一致的,我同意这样的观点。

《意大利刑法典》就取消了传统的强/·奸罪的罪名,而以性/·暴/力罪取而代之。这种变化正是顺应了历史的潮流。

强/·奸就是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,与性/·道德无关,与“贞/·操”无关。把强/·奸和荒唐的所谓“贞/·操/·权”混为一谈,只是卫·道士们的强词夺理!


所以我认为,我国刑法应该取消强/·奸罪名,将强/·奸行为归类为故意伤害行为,构成犯罪的以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量刑处罚。刑法第234条第2款与第236条关于强//奸罪的量刑幅度是完全一致的。

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·法》相关条文:

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

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
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

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

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

规定的,依照规定。

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/·奸妇女

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奸/·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/·奸论,从重处罚。

强/·奸/妇女、奸/·淫/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

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

(一)强/·奸妇女、奸/·淫/幼女情节恶劣的;

(二)强/·奸妇女、奸/·淫/幼女多人的;
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/·奸妇女的;

(四)二人以上轮/·奸的;

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

的。

(很久很久前在网易博客保留的文字,现在网易博客终于要关闭了,搬几段过来,怀念一下在网易博客肆无忌惮的日子)


附:《如何对待太太被侵犯:丈夫对太太爱的试金石》

作者:裴重生

谁不会爱自己的太太呢?其实不然,许多人就是不懂得爱太太。

现时很多人之爱太太,是知道给她买高档衣服,买金玉首饰,陪她去听歌跳舞,带她去游山玩水。其实,这些爱都是很肤浅很原始的。

年初在纽约的杰克先生家里,一天晚上十点左右,他的太太有急事要出门,已经下楼了,他一边喊着“CondomCondom!”(安全套),一边匆匆开了抽屉,拿起几个安全套追了下去。

给太太送安全套干吗?我十分惊讶不解。杰克发现我的疑惑后坦然告诉我,纽约一带的治安虽然很好,但还时有色狼。当太太遇上不可抗拒的性侵犯时,有了安全套,她的健康和生命就可以得到保障。他说,纽约患有性病(包括艾滋病)的男人很多。啊,这是美国人之爱太太,真新鲜。


据说现在的美国,年轻女性单身出远门时,一般都会带着安全套,就像出门要带钱一样,已经是人们的生活常识了。

杰克告诉我,前年纽约有一个社会调查机构向市民做问卷调查:当太太独自遭遇色狼而无力反抗时,你是希望她坚决抗拒呢,还是希望她屈从?据说有97%的人答希望屈从。为什么?他们回答说:生命对于太太只有一次。

爱太太,就要爱她的生命。

近两个月,我就这个问题问过同事、同学、同乡、亲戚和朋友32人。很遗憾,爽快地表示希望太太屈从的只有7人,8人未明确表示意见,17人说应该反抗。他们认为,女人在这个问题上应该“宁为玉碎,不为瓦全”。

我说,敢于死者未必都是玉,甘于受辱也不意味就是瓦。韩信曾经胯下受辱,但他是创建汉朝的军事英雄;司马迁曾经被宫刑,蒙受了当时男人最大的羞耻,但他是我国最伟大的史学家和文学家。就近的来说,现代战争中的将士,他们在无能为力的时候尚可以投降,国际社会还签署公约保证对战俘的尊重。既然如此,当自己的太太面临不可抗拒的性侵犯时,丈夫们为什么一定要她去冒死反抗呢?


我的亲戚刘某,结婚时送给太太的钻戒1.95万元,从香港买的婚纱8300元,婚礼录像花了6000多元,每次出差回来,他都要给太太买一束玫瑰。看样子他很爱太太。可是,前年他太太遭受强奸被同事带回家时,他第一句话却是:“你还有面目回家?”

刘某爱他的太太么?我看他其实并不爱他的太太,他花大钱买钻戒、婚纱、录像,为的是自己的面子。

太太被强奸,不是她的错,就像你家遭劫不是你的错一样,做丈夫的应该给予安慰,并带她去医院检查医治,这才是爱。刘某连这起码的人道都没有,怎么能说是爱太太呢?

如何对待太太被侵犯,是丈夫对太太爱的试金石。给太太,买衣服首饰,那是原始的爱;时刻关心她的健康和生命,那是科学的爱;在她遭受伤害后给以安慰并鼓励她振作,那才是真诚的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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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广州证据李律师@裸嘢李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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